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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早报电话0595一8208一6087挂失声明

更新时间:2018-06-05 15:29:59 浏览次数: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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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严打“医托”》

泉州网6月4日讯( 苏凯芳 王丽虹)近日,泉州晚报了鲤城公安分局摧毁一“医托”团伙,抓获包括主犯陈某高在内的13名团伙成员。昨日,获悉,近年来,我市各级卫计部门都加大了对“医托”行为的打击力度,多家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被关停。卫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和防范“医托”,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上当受骗。

从重从严处理雇佣“医托”行为

据悉,今年5月31日,泉州市卫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医托”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医托”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

据悉,《通知》要求,各医院安保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大对临床科室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妇产科、泌尿外科、医院门口、停车场等重点区域。要发挥物防技防设备作用,定期排査门诊区域非正常就诊人群,有条件的医院可引入人脸识别摄像设备,提高自动识别能力,重点排查可疑人物。要建立相应绩效考核机制,将打击“医托”违法行为工作纳入医院内部绩效考核指标,有效调动安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定期梳理分析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案件线索的,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

此外,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监管工作职责,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与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医师考校评价等事项挂钩。对于查处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注册证。

多家违规医疗机构被关停

鲤城区卫计局医政股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医疗机构雇佣“医托”行为,一旦接到群众举报,该局均高度重视,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去年10月,辖区一家私立医疗机构被举报有雇佣“医托”行为,鲤城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后发现,该私立医疗机构同时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因此对该医疗机构作出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医疗机构被直接关停。

据介绍,近年来,丰泽区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情况,积极收集反映涉嫌“医托”情况的信息,采集相关诊疗病历、诊疗费用凭证,进一步掌握“医托”线索,安排专案组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情况进行暗访摸排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同时,该区卫计局对涉嫌“医托”行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大群众反映涉嫌存在“医托”行为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上述医疗机构从许可诊疗范围、医疗从业人员资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2017年以来,丰泽区已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立案查处4起,其中2家民营医疗机构因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3.3万元,1家民营医疗机构被罚款8000元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5分、暂缓校验2个月,1家民营医疗机构因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执业目前正在立案调查。

构建多部门协作打击机制

丰泽区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告诉,现有卫生计生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条款对“医托”行为作出明确处罚,卫计行政执法中常处在尴尬的境地。医疗机构雇佣“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属于不良执业行为,可依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对该机构记分。此外,“医托”牟利的过程涉及公安、工商、物价、卫计等部门,打击“医托”需要构建切实有效的多部门协作机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和其实施“医托”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当前“医托”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使得很多“医托”在被处罚后又重操旧业。

此外,如果您此前被“医托”诱骗,请向鲤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金龙派出所报案,报警电话0595—68269610、22202291,或直接与徐警官13599298338联系。今后,广大市民群众如果被“医托”诱骗或发现“医托”线索,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金额较大的涉嫌犯罪

泉中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表示,“医托”金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将患者介绍到没有资质的“黑门诊”,则涉嫌构成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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