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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路虎诉陆风案看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版权保护

更新时间:2016-07-11 09:33:25 浏览次数: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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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路虎诉陆风案看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版权保护

日前,路虎以“版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陆风的消息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小编作为法律界与知识产权界的一颗小小螺丝钉,也默默地了解了一下。

  由选择理论发展到双重保护理论
  知识产权的选择理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有各自不同的分工,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版权法保护的期限更长,一般是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其受专利法保护的10年结束后,又进入版权法保护的领域,那么专利法的10年保护期不就失去了意义吗?更为重要的是,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就终止了,随后该外观设计专利便进入了公众领域,社会公众享有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如果此时版权再加以保护,那么就剥夺了社会公众的这一权利,不利于社会技术的整体进步。
  初的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的分界在于,专利保护的是工业领域的,注重实用性;版权保护的是文学和艺术领域,注重美感和艺术性。然后随着人们对实用品的视觉美感要求越来越高,许多生活用品不再仅仅具有实用性,更增加了观赏性,因而版权法大肆扩张,将科学领域也纳入其麾下。来看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而版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样看来,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的关系是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版权在某些领域存在双重保护的必要。因为在这一交叉的部分中,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的是一种强保护,是排除竞争者对其相同或相似的使用的独占权,而版权法提供的是一种弱保护,并不限制其他竞争者独立创作并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所以,当一项设计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时,权利人首先会选择保护力度更强的专利法,而不是版权法。
但是当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包括被无效或者保护期届满),符合版权条件的外观设计就应该受版权法的保护,以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

来源: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编辑:一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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